经济法视域下新开变态传奇世界: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均衡

从经济法的角度看“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主要涉及政府干预和市场自由这对矛盾主体。政府的权力越大,干预市场的作用力越强,参与自由竞争的市场主体的权利越没有保障;反之,过度自由竞争同样也无法保障市场主体的权利。但是“权力与权利”并不是绝对对立的,在政府权力与早期市场主体已形成利益垄断结合体的情况下,市场的新参与者便可能受到来自政府干预和原市场竞争主体的共同打压。本文结合Uber等互联网打车平台对中国传统出租车市场带来的震荡,以权力—权利的互动博弈为研究路径,通过分析解构“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质”“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特质”等方面的权力、权利及其互动态势,阐释和论证经济法视域下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均衡。
权利与权力;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博弈均衡D92229A0097-07
①
2015年9月29日,由上海市法学会欧盟法研究会和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研究中心、欧盟法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出租车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规制”学术研讨会在华东政法大学举行。在此次研讨会上,德国现任垄断委员会主席、波恩大学丹尼尔·齐默尔教授介绍了德国《反限制竞争法》。针对Uber案件,德国反垄断委员会根据德国宪法规定作了专家报告分析,但没有从德国《反限制竞争法》方面提供依据。其认为:“雇佣的模式下,出租车司机有获取资质的权利;在Uber的模式下,司机作为独立的个体在市场上运营;两种模式可以相互竞争,优胜劣汰。”
〔作者简介〕
盛学军,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重庆401120;
唐军,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四川成都610071。
一、问题的提出
2014年Uber互联网打车平台正式进入中国,使中国传统的出租车市场和互联网打车服务市场的竞争更趋激烈。
当然Uber在迅速扩张的同时也遭遇了各地出租车司机的集体抗议和反对。然而各级、各地政府管理部门对此反应不一①,有的地方政府对此现象处于静观阶段,有的地方政府通过立法对此进行禁止性规定。
上述情形对政府干预经济权力提出了新考验,即“如何有效地运用权力,优质、高效地利用资源?如何有效地改革,为构建经济民主服务?如何保障市场受干预主体的权利?在经济法视域下,特别是在互联网市场经济中,如何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实现市场经济运行博弈各方利益的均衡,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是当下有必要思考并找到切实解决对策的迫切问题。本文以“权力—权利互动博弈”思路为研究路径,通过分析解构“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质”“经济法社会本位的特质”等方面的权力、权利及其互动态势,阐释和论证了经济法视域下权力与权利的博弈均衡,以期对博弈论之于经济法这一全新的研究路径和研究方法有一个更好的理解和适用。
二、权力与权利博弈目标之选择:行权、控权、合作均衡
(一)博弈假定条件下的目标选择:行权和控权
博弈论所给的假定条件是每一个理性人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但是市场经济所蕴含的法治精神强调法律对各利益方的合理规制。这种利益最大化和利益合理规制的对立,导致两种法权结构〔1〕,一是权利行使与权力控制,一是权力行使与权利控制。
1.权利行使与权力控制
经济自由主义认为,市场经济强调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市场自身能够有效地进行资源最优配置。应该限制政府的职权,尽可能少地干预市场自由,以保障市场主体自由权利的行使。在经济自由主义理论下,可以认为市场主体权利的最大化和政府干预的最小化是符合利益最大化和法律合理规制要求的。但是经济自由主义并不像它自身理论宣传的那样万能,尽管自由竞争有资源配置的功能,但是仅以价格和利润为导向的市场通常会导致供求失调甚至引发经济危机。19世纪末出现的大规模垄断和20世纪的“大萧条”,使经济自由论者们意识到市场分散的价格机制无法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垄断是自由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因此,权利行使必须受到权力控制。
2.权力行使与权利控制
由于经济自由主义导致“市场机制失灵”,使得对权利的自由行使和权力的限制理论难圆其说。凯恩斯主义的兴起和罗斯福新政验证了政府权力干预经济的正当性。〔2〕政府干预经济权力可以理解为法律在经济生活中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体现的是多数或者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集团意志和利益,而非个别成员或者个别利益集团的意志和利益。但是政府干预权力的意志主体和受干预意志主体之间存在实践差异,政府干预权力极易被某些部门、地方的个别利益集团异化,使得这种权力不能体现多数或者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意志内涵,进而会使受干预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常态化的过分干预市场竞争往往不利于经济发展,市场也容易出现萧条,根本原因在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不容否认,干预市场权力的运用及其范围的大小仍然受其制约。因此,权力的行使和权利的控制应该有边界。
(二)权力与权利博弈之终极目标:合作均衡、合意均衡
任何博弈都有结果,没有结果的博弈是没有的。那么从经济法的角度来看,权力和权利博弈需要达到的目标是什么呢?从需要国家干预论的角度看,权力干预应当是适时的、适需的,而不是随时的、任性的,即能有效地防止市场失灵即可,而不应过分地干预,否则权力的膨胀将导致政府干预失聪。〔3〕从经济法的谦抑性角度看,经济法视野下的政府干预应当具有抑制的能动性〔4〕,进而,政府干预权力对于市场主体权利的干预也具有非攻击性,其防卫性干预特点比较突出。
笔者认为,在现阶段纯粹行权控制论已经不能适应经济法视野下权力和权利博弈理论发展的需要,而权力和权利合作均衡,和谐共生,“合意均衡”才是权力和权利博弈的终极目标,即权力主体和权利主体博弈后的价值利益符合双方的意志。经济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在于使整个国民经济得到良性运行,成本最少,效益和效率最高。为了达到这个目标,经济一般通过对经济法各类主体的职权、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以及政府干预权力和市场主体权利合意均衡的具体化途径来实现。〔5〕
三、经济法视域下的权力与权利博弈均衡
(一)博弈策略选择之三种主要模式对比
以我国现阶段互联网打车平台和传统出租车市场为例。笔者将现阶段出租车市场竞争的博弈方主要归为三个类别:首先是传统的出租车公司;其次是本土互联网打车平台公司,如滴滴、快的等;再次是市场新参与者,如Uber。根据各方博弈策略选择,归纳为三种主要模式:
第一种模式:我国传统的出租车运营模式“获得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出租车公司+出租车”(简称“传统模式”),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司机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行政部门许可,这种模式一般不存在现实法律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