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66条举措全链条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长江商报消息 ●长江商报记者 李璟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源头和基础,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
5月12日,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湖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简称《条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介绍,今年3月26日,湖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9章、66条,从农产品产地、农业投入品、农产品生产、农产品销售、优质农产品促进、监督与保障等方面予以规定,推动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链条监管,守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多部门协同联动织密防护网
随着人民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期盼不断提高,如何保障人民群众“吃得更放心、吃得更有营养、吃得更健康”成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问题。
《条例》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结合湖北工作实际,严守安全底线,提升品质高线,为推进全省农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新时代“鱼米之乡”提供法治保障。
其中,在食用农产品协同监管方面,《条例》提出明确要求,强调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信息共享和执法衔接。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积极与农业农村、林业部门协调联动,着力构建三项监管机制,切实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构建协同监管机制,严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准入关。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深入实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协同推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与市场准入制度有效衔接。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主动查验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凭证的,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督促销售者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收取、留存相关记录和凭证,鼓励销售者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
为提升食用农产品风险发现能力,省市场监管局还制定出台《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实验室建设规范》等3项地方标准,指导基层监管所开展标准化快检实验室建设,连续3年拿出专项资金开展基层所快检实验室规范化建设试点,将基层所快检室建设纳入星级基层所创建指标,通过标准规范、示范引领、创建优先,实现全省基层所快检室建设全覆盖。制定年度食用农产品快检工作计划,按千人10批次目标,实现全省全年食用农产品监督性快检58万批次,有效筛查问题食用农产品,防止其流入市场、流向餐桌。
下一步,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农业农村、林业部门,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好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配合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与应用,进一步强化全链条监管,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让老百姓吃得更放心、更健康。
压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多而分散、生产经营方式和规模差异很大,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带来一定难度。
湖北省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压实主体责任方面,一方面,《条例》明确义务性规定,提高可操作性。根据生产经营环节和主体类别,对生产经营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明确。另一方面,《条例》创新监管方式,合理设置法律责任,在监管体系和方式方面,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基层网格化管理和监督抽查、智慧监管、信用管理、追溯协作、农业投入品监测预警制度,提升监管效能。同时,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明确利用网络经营限制使用的农药,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以及农产品销售者未履行查验检测义务等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增加违法成本。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产出来的”,也是“管出来的”,在产的环节和管的环节,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在生产经营方面,要严格投入品管理,落实合格证制度,强化追责问责。《条例》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对限制使用的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所有经销农药和兽药的主体,都要建立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在销售农药、兽药时,要向购买者提供安全使用须知,注明使用范围、使用时期、使用方法等。同时,对农产品生产、销售、收购、储存以及投入品的使用、合格证的查验等等都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构建了阶梯化的责任体系,通过严格的查处和追责问责,倒逼生产经营和监管主体落实责任。
在监督管理方面,要压实责任,强化保障,促进联动。《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加强服务和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相关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同时,明确各级政府应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点是改善监管条件,提高乡镇、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保障农业投入品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评估、监督执法、检验检测、质量追溯等工作开展。此外,要求农业农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和公安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守住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